各縣(市)、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代理記賬機構,激發代理記賬機構市場活力,促進代理記賬機構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0號)和《江蘇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實施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會[2016]24號)的管理規定及相關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我市代理記賬機構管理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大宣傳力度
實施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對于貫徹《會計法》、《行政許可法》及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并進一步規范代理記賬資格管理,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各地財政部門要大力宣傳做好代理記賬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增強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小型經濟組織對代理記賬的認識,進一步提高代理記賬的社會認知度。廣泛宣傳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重點宣傳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條件、程序以及代理記賬機構依法執法、保證執業質量的義務和責任。
二、提高服務意識,增強后續監督
各地財政部門應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和高效便民的服務意識,簡化辦事流程和手續,通過網站等向社會告知申請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和要求、批準程序和期限等。
各地財政部門在批準代理記賬機構資格申請后,要在規定時間內向社會公示,并督促代理記賬機構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的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于無證經營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對于違規經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各地財政部門要積極引導成立代理記賬行業自律組織,規范行業行為,加強對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三、推進部門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各地財政部門要主動聯系工商、稅務等部門,并建立信息溝通機制,依托“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等,及時獲取擬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機構的工商登記信息和反饋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等手段,建立健全合作機制,發揮協同監管合力。
四、做好換領新證及年度信息報備工作
1.各地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及時布置代理記賬機構換領新證及有關材料的報備事宜,并嚴格審查報備材料,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相關代理記賬機構限期整改。代理記賬機構逾期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構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2.已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4月30日前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進行年度備案和信息變更,并按要求換取新版代理記賬許可證,審批機構收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
3.各地財政部門在此基礎上要認真做好報備材料的匯總分析工作,摸清代理記賬機構的基本情況,健全基礎管理信息。并于5月25日前將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改進措施、建議等報送市財政局。
五、舉辦“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操作培訓
為幫助各代理記賬機構掌握運用“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定于4月7日下午2:00—4:00在南通市財會教育中心舉辦市區代理記賬機構培訓班,講解管理系統操作流程,請通州區、崇川區、港閘區、開發區、蘇通園區組織所在地代理記賬機構派員參加。其他縣(市)在4月12日前自行完成培訓,具體時間由各地確定。
聯系電話:南通市財政局會計處85594170 85594127 |